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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单位违法开除员工,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双倍赔偿
作者:陈新明 律师  时间:2016年02月28日
案情介绍:
员工陈某于1999年4月入职杭州的某外资企业,工作地点为武汉市,该外资企业在武汉市设立了办事处,陈某一直在该办事处工作。该外资企业2007年1月1日才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陈某连续工作满10年后于2009年9月28日同该外资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9年4月至2002年5月该外资企业未给陈某交纳任何社会保险,2002年6月才开始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2005年2月到2008年6月在杭州交纳了失业保险,2008年7月开始在武汉交纳失业保险。2010年6月10日,该外资企业列举一些陈某在工作中的过错,以陈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补偿。
案情分析:
本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公示或告之劳动者。而该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没有经过上述程序,既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也没有公示或告之劳动者,被告在离职前根本就不知道该规则的内容,因此该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不能以该规则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外资企业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应该属于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双倍赔偿。
审判结果:
接受陈某的委托后,我认真研究案情,收集整理组织证据材料,于2010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1月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外资企业向陈某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八万余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